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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从30日召开的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共分为七章,包括六十一条。

据悉,在《条例》第一章中,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名城保护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实施保护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和设立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以及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各类管理主体的职责;明确了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名城保护活动的机制与渠道,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在名城保护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

针对名城保护工作量大面广、纷繁复杂的特点,本着突出重点、应保尽保的原则,《条例》首先明确了利用清单管理的方式实行精细化管理,框定调整规范的种类、范围,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实现保护内容界定边界相对清晰、内容基本明确。其次切实做到落地、落实,建立详细编制各类保护规划图则制度,将更深一层次的具有济南地方特色的重点保护对象纳入规划图中作为法律依据,实现有依据、有特色、可操作。具体体现在《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对此都作了相应规定。一是,第二章中通过规定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和预先保护名录制度,实现了对保护范围、种类、认定标准和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二是,第三章保护规划的内容是在保护范围、种类等已经框定的基础上,针对济南特点规定了编制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等各类保护规划的程序,将市域内“一核、五廊、十片”的名城总体格局、“山、泉、湖、河、城”为一体的整体风貌,以及历史城区内老城的内外城、商埠、山城互看视廊等具体保护内容明确纳入保护规划之中,并同时规定了各类保护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法定依据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维护名录保护制度和保证各类规划的有效实施,《条例》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分别细化规定了一系列的配套保护措施与责任。同时,还对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引导。这主要体现在《条例》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第四章保护措施中的规定,重点明确了在历史城区、圩子壕区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和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对历史建筑采取分类、分级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历史建筑相关权利人在实施保护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且还专门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名城保护信息平台,将名城的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相关标准、救济措施等信息内容在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既有利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又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对名城保护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二是在第五章保护利用中,主要是明确了在保护前提下的“活化利用”原则和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抢救性收购和产权置换等工作,规定充分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原住居民从事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产业经营活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购买历史建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活化利用”等活动,同时,对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等活动规定了政府应当提供的优惠奖励措施。